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就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107年度救字第128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暨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服刑,每月收入均為新臺幣(下同)0-20元,在監生活尚需仰賴年邁體恙之母親接濟,並檢附剪報(標題:「司法轉型正義的虛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影本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7年4月10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資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剪報係司法轉型正義之報導,無關聲請人資力,顯無法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為無資力之事實。聲請人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然僅係該行政訴訟簡易事件個案所為訴訟救助之准許裁定,並不拘束本件。又聲請人雖提出前揭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然所代表的是財產稅籍內容,僅顯示聲請人部分財產情況,並非聲請人全面資力狀況,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亦即無法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為無資力之事實。此外,聲請人又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如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復未提出任何得以即時調查,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