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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再字第3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蕭忠仁吳坤芳林秀圓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7日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28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28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42頁)可稽。又聲請人雖就本件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77 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而聲請人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參本院卷第46至52頁)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再字第3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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