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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裕仁蔡嘉裕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明賢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林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已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7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4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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