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徐福晋湯美玉蕭清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黃乾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於聲請再審程序亦準用之。

二、聲請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3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109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並告確定。是聲請人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首開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據上論結,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