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訴易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黃士禎、王宗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易字第12號 原 告 黃士禎 被 告 王宗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年度附民字第189號),本院於108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基公司)負責人,明知該公司未與銀行、建商或仲介洽商供應低於市價1至3成之房屋(下稱系爭購屋優惠),亦未自購土地建築房屋提供系爭購屋優惠,竟推出富貴專案,由訴外人即台基公司業務員賴玉珍於民國89年9、10月間向伊推銷,詐稱購 買富貴專案可享系爭購屋優惠,並得以低價住宿飯店等語。伊誤信系爭購屋優惠,於同年11月6 日交付新臺幣(下同)23萬7600元,向台基公司購買富貴專案2個單位,惟該公司 未曾提供系爭購屋優惠,僅安排伊入住圓山大飯店享受不到1 萬元之住房優惠,致伊受有22萬7600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伊22萬7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答辯或聲明,惟在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號及106年度上訴字第105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審理中否認詐欺,辯稱:富貴專案是複合式商業服務,系爭購屋優惠委託訴外人劉玉增設計,會員透過台基公司購入房屋,無須交付較一般仲介較高比例之佣金,該公司所供應之房屋,除法院拍賣之房屋外,尚有特約建商提供之房屋,及由特定銀行提供之承受屋,台基公司不定時刊登各種房屋訊息於會訊,供會員選擇,會員亦可由公司地產部協助,購得會訊以外房屋,台基公司僅收取較市面低廉之服務費等語。 四、本件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台基富貴專案契約書及購屋特約為證(見附民卷第10至13頁),佐以證人即被告配偶李慈慧在系爭刑案偵查中證稱:台基公司設立都是被告在處理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 卷〈下稱偵查卷〉卷5第102頁),被告復自承:一般行情建商 有2到3成的利潤,伊幫忙找有購屋意願及購屋能力的人,可以比市價便宜1到3成,但伊沒有與建商簽約合作過專案等語(見偵查卷4第59頁),堪信為真。 五、被告雖辯稱系爭購屋優惠相關建商及銀行係由劉玉增接洽云云,惟業經劉玉增否認稱:購屋方面伊沒有參與,伊沒有幫被告設計,不清楚購屋特定客戶能得到何優惠,台基公司推出的富貴專案內容,例如購屋,非伊提供之建議,與伊無關等語(見系爭刑案卷三第59頁、偵查卷3第91、99頁),所 辯自難憑採。劉玉增既無因富貴專案與建商或銀行接洽系爭購屋優惠情事,被告復自承未曾接洽建商等語,則所辯稱系爭購屋優惠供應之房屋,除法院拍賣之房屋外,尚有特約建商提供之房屋及銀行提供之承受屋乙節,亦難採信。至被告所提訴外人福祿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祿得公司)92年3月1日書立之協議備忘錄(見系爭刑案卷四第261頁), 乃約定由福祿得公司提供一批優惠預售房屋給「亞洲奇基會員」購買,顯與富貴專案無涉,該備忘錄提供原訂價95折優惠,亦與系爭購屋優惠,顯不相符,難認富貴專案之系爭購屋優惠屬實。而被告推出富貴專案,聲稱會員可享低於市價1至3成之系爭購屋優惠,卻辯稱會員可透過台基公司購入房屋,無須交付較一般仲介高比例之佣金云云,二者優惠迥不相同,更無礙於被告不實推銷富貴專案事實之認定。 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本件被告透過台基公司推出富貴專案,由所屬員工向原告為不實之推銷,原告因誤信而交付23萬7600元予台基公司,自因此受有損害。原告自承已享受住房優惠,於扣除1萬元後,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22萬7600元,自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2萬7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06年6月8日送達, 見附民卷第27頁)翌日即106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