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13號
- 抗告人
- 楊琳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莉莉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