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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2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方彬彬沈佳宜周群翔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9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依照前開規定,應視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26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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