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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1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吳光釗游悅晨江春瑩

抗告人
張憶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璧卿間聲請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109年度救字第13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同年8月28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定業於同年9月2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17、19頁),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1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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