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上更二字第5號
- 上訴人
- 林文魁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
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向
第三審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
法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
所明定。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