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45號
- 聲請人
-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規定自明。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亦明。故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以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以中央選舉委員會、蔡英文、賴清德為被告,提起選舉無效訴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選字第2號裁定駁回確定,則其於此後所提起之再審聲請,包括本件,均屬於法不應准許者。是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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