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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98號

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麗芬邱蓮華林純如

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4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09年7月20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頁)。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2頁),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8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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