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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7號

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朱耀平黃明發羅立德

抗告人
李維敏
訴訟代理人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鍾清煙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裁定駁回其法官迴避聲請,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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