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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雯惠華奕超林佑珊

抗告人
李維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9年8月18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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