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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謝碧莉陳月雯林晏如

聲請人
梁春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9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