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彭昭忠
- 訴訟代理人
- 徐豐益律師
- 被上訴人
- 彭忠義
- 訴訟代理人
- 徐豪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