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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張文毓

上訴人
邱垂麟

邱垂碘

邱寶珠

邱秋香

邱素蘭

邱垂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委任有律師資格之訴訟代理人,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救助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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