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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479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李昆霖林翠華蔡惠琪

上訴人
張維學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新北市獸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47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5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8月29日發生效力,又上訴人住所位於新北市永和區,加計在途期間2日(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參照),其上訴期間至110年9月22日屆滿(因期間末日為110年9月20日、21日中秋節連續假日,故順延至110年9月22日)。惟上訴人遲至110年9月27日始具狀上訴,有其民事上訴第三審狀之本院收狀章戳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479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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