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姚惠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木白石頁有限公司間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第510條所明定。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依前引規定,此項聲請應專屬債務人木白石頁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