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再字第9號

恢復僱傭關係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胡宏文楊雅清陳心婷

再審原告
姚惠敏
再審被告
木白石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柏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08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69號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下稱前訴訟程序)民國110年8月31日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9、13款所定事由,其再審訴狀稱:再審被告違法調動伊之職務,變相解僱伊以減省費用,伊已就遲到部分,與再審被告協議另以空班時間補足遲到的時間,或以扣款方式處理,原確定判決竟認再審被告以伊遲到為由而認其解雇係合法,實有違誤;伊於前訴訟程序之二審言詞辯論期間,未能充分陳述並逐一駁斥再審被告之不實陳述及假證據,且卷內重點資料遺失云云。經核其再審訴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僅在指摘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不當,對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9、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據敘明,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再審原告既未表明再審理由,依首開說明,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