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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慈惠吳燁山謝永昌

抗告人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櫻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0年8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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