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5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方彬彬李慈惠趙雪瑛

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6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審判長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7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抗告裁判費,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39、41-43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58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