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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雯惠賴秀蘭石有為

109年度勞聲字第110號、第111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事件」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即附表「本院審理案號」欄),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4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如附表「原確定事件」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係以:其生活困難,目前無業並無收入,且自100年1月28日起即已自勞工保險退保,迄今已失業八年,亦無固定資產,聲請人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之物證齊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云云,並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27頁至135頁、第145頁至153頁、第163頁至171頁、第181頁至189頁、第199頁至207頁、第219頁至227頁、第243頁至251頁、第261頁至269頁、第279頁至287頁、第297頁至305頁、第315頁至323頁、第333頁至337頁、第347頁至355頁),惟上開財產及投保資料僅能證明聲請人於107年領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29,330元,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確係窘於生活,且已缺乏籌措附表「本院審理案號」欄所示事件裁判費用各1,000元之信用或技能。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固准許聲請人於另案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該裁定僅能證明聲請人於該案件經准予訴訟救助,對於本院判斷並無拘束力,況該裁定係針對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而為,與本件聲請裁判費為各1,000元,亦不相同。此外,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勞動法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次 本院審理案號 本件訴訟救助案號 相對人 原確定事件 
1. 109年度聲再字第77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10號 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5月4日109年度勞再抗字第5號補費裁定(見本院卷第125頁) 
2. 109年度聲再字第78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11號 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5月4日109年度勞再抗字第7號補費裁定(見本院卷第143頁) 3. 109年度聲再字第79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12號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5月4日109年度勞再抗字第8號補費裁定(見本院卷第161頁) 4. 109年度聲再字第80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13號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5月4日109年度勞再抗字第9號補費裁定(見本院卷第179頁) 5. 109年度聲再字第81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14號 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5月4日109年度勞再抗字第10號補費裁定(見本院卷第197頁) 
6. 109年度聲再字第82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15號 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5月4日109年度勞再抗字第11號補費裁定(見本院卷第217頁)  
7. 109年度聲再字第83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16號 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5月4日109年度勞再抗字第12號補費裁定(見本院卷第241頁)  8. 109年度聲再字第84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17號 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5月4日109年度聲再字第26號補費裁定(見本院卷第259頁) 
9.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30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18號 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8日109年度勞抗字第19號抗告駁回裁定(見本院卷第277頁) 10.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31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19號 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8日109年度勞抗字第21號補費裁定(見本院卷第295頁) 
11.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32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20號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1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30號補費裁定(見本院卷第313頁) 12.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33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21號 元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13日109年度勞抗字第31號補費裁定(見本院卷第331頁) 
13. 109年度勞再抗字第34號 109年度勞聲字第122號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5月20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1號補費裁定(見本院卷第345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11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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