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郭俊良
- 再審被告
-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 再審被告
- 內政部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徐國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8年度國再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23日送達再審原告,惟再審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77頁),依前開規定,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