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34號
- 聲請人
- 郭俊良
- 相對人
-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 相對人
- 內政部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林右昌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民國(下同)113年3月14日113年度聲再字第2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於113年3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確定裁定卷第23頁),聲請人於113年4月3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卷第3頁之收狀戳章),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裁定採認非法律位階之個別法院裁判之見解,及錯誤適用大法官釋字第177號解釋,逕予駁回伊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下稱4號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限縮伊之再審訴訟權利,乃消極不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且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並聲明:㈠原確定裁定廢棄。㈡附表所示裁判均廢棄。
㈢本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判決,均廢棄。㈣撤銷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7次會議通過新北市政府提送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決議,以為回復原狀。
三、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所明定,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一再提起再審致浪費司法資源,而為限制之規定。聲請再審係對已確定裁定要求法院更為裁判,本於相同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規定,自有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之適用。
四、經查,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國再字第1號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嗣聲請人先後對附表欄位A所示之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經本院先後以附表編號B欄位之裁判駁回其再審之訴或再審聲請,為聲請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至6頁)。次查,聲請人於4號確定裁定事件,係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主張:110號確定裁定以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為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斷基礎,限縮聲請人聲請再審之訴訟權利,未合於法律之論理邏輯,乃消極不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及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爰依同法第50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本院卷第19至21頁);復於原確定裁定事件,對於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主張:4號確定裁定以非法律明文之個別裁判見解為據,不當限縮聲請人聲請再審之訴訟權利,逕予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顯有消極不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規定,及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本院卷第17至18頁),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本件再審,違反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8條之1規定,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A.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標的(均為本院裁判) B.本院對於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裁判 1 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 107年度國再字第1號判決 2 107年度國再字第1號判決 107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3 107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107年度國再字第5號判決 4 107年度國再字第5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3號判決 5 108年度國再字第3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6 108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6號判決 7 108年度國再字第6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7號判決 8 108年度國再字第7號判決 109年3月10日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109年4月9日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9 109年4月9日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109年6月10日109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 10 109年6月10日109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 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裁定 11 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裁定 109年10月2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裁定 12 109年10月2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裁定 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99號裁定 13 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99號裁定 110年4月29日110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 14 110年4月29日110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 110年8月31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25號裁定 15 110年8月31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25號裁定 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 16 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 111年3月4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裁定 17 111年3月4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裁定 111年4月28日111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 18 111年4月28日111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 111年6月24日111年度聲再字第66號裁定 19 111年6月24日111年度聲再字第66號裁定 111年7月29日111年度聲再字第98號裁定 20 111年7月29日111年度聲再字第98號裁定 111年10月3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18號裁定 21 111年10月3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18號裁定 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裁定 22 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裁定 112年5月1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34號裁定 23 112年5月1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34號裁定 112年7月14日112年度聲再字第75號裁定 24 112年7月14日112年度聲再字第75號裁定 112年10月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95號裁定 25 112年10月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95號裁定 112年12月13日112年度聲再字第110號裁定 26 112年12月13日112年度聲再字第110號裁定 113年1月31日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 27 113年1月31日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 113年3月14日113年度聲再字第24號裁定(即原確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