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3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98號

國家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媛媛胡芷瑜賴秀蘭

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民國111年6月24日110年度聲再字第6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於111年7月18日確定,有本院民事

年7月22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3頁之收狀戳章),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與相對人內政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年度國更㈠字第2號判決敗訴,由本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29號裁定駁回上訴後確定。伊不服本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確定判決,先後提起如附表B欄編號1至18所示再審之訴及再審聲請,均遭駁回在案。惟原確定裁定稱伊於111年5月18日所提「民事再審聲請」所載再審理由,與伊前已提相關多件聲請再審之事由係屬同一事由,卻未闡述各該聲請再審內容究竟有如何之事實,經論理或經驗法則之論證,得為判斷係屬同一事由,原確定裁定上開判斷僅憑主觀逕予認定之方式,完全欠缺應有之法理及論理邏輯之判斷。而如附表B欄編號1至18所示再審之訴及再審聲請,其所不服之如附表Α欄所示之確定裁判,均不相同,按論理邏輯,伊係針對不同之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再審聲請,本質上即無發生「同一事由」之可能性,原確定裁定顯然未查考伊是就不同之確定裁判而提起,其判斷與論理邏輯相違背,顯有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而誤予適用、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未予適用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而具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本件訴訟爭點為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7次會議授予伊與新北市政府妥善協商「變更三重都市計畫案」,同時亦通過「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下稱「三重2通案」)之附帶條件,則於新北市政府拒絕與伊妥善協商「變更三重都市計畫案」之情形下,「三重2通案」應視同停止條件未成就而尚未通過,依法應撤銷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7次會議第11案就新北市政府提送之「三重2通案」所為之通過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伊請求回復原狀即撤銷該通過決議,合法有據等語,爰聲明:㈠原確定裁定撤銷。㈡附表B欄編號8至17所示之裁定均撤銷。㈢附表B欄編號1至7所示之判決均撤銷。㈣附表Α欄編號1所示之本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確定判決撤銷、臺北地院105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判決廢棄。㈤撤銷系爭決議,以為回復原狀。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大法官之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77、164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8條之1規定,再審之聲請,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定或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更行聲請再審。

四、經查,原確定裁定認定:聲請人主張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下稱第56號裁定)具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惟其所執再審事由,業經附表B欄編號9至17示裁定認無再審理由,有各該裁定附卷可憑,聲請人復以相同事由聲請再審等情,為原確定裁定之事實認定之職權行使,原確定裁定認聲請人所提同一再審理由均經第56號裁定等前述歷次聲請再審裁定駁回,屬事實認定,繼依此事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8條之1規定,而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縱使原確定裁定有認定事實錯誤、未詳細闡述認定理由之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之情形(僅係假設),揆諸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亦非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疇。又聲請人主張針對不同之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再審聲請,本質上即無發生「同一事由」之可能性,原確定裁定之判斷與論理邏輯相違背,顯有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而誤予適用云云,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8條之1,明確規定對於原確定裁定及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均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聲請再審,並非僅限於針對原確定裁定不得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而已,且聲請人針對附表Α欄編號8之本院108年度國再字第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未遵期繳納裁判費,經附表Β欄編號8之本院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並確定後,聲請人均係針對命補正裁判費之裁定金額有誤、是否以同一事由更行聲請再審等為由,就附表B欄編號8至18所示之裁定聲請再審,有附表Α欄編號8所示之判決、附表B欄編號8至18所示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20、23至57頁),故顯難謂無以同一事由更行聲請再審之餘地,因此,其前述主張顯非有據。綜上,原確定裁定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確定裁定既未經廢棄,聲請人請求廢棄前開歷次確定裁定、判決,暨撤銷系爭決議以回復原狀,即無庸再予審究,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聲請人於11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賴秀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A.確定判決及裁定(即再審標的) B.再審裁判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更㈠字第2號判決 本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 本院107年度國再字第1號判決 2 本院107年度國再字第1號判決 本院107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3 本院107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本院107年度國再字第5號判決 4 本院107年度國再字第5號判決 本院108年度國再字第3號判決 5 本院108年度國再字第3號判決 本院108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6 本院108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本院108年度國再字第6號判決 7 本院108年度國再字第6號判決 本院108年度國再字第7號判決 8 本院108年度國再字第7號判決 109年3月10日本院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命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6,002元;109年4月9日本院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以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9 109年4月9日本院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109年6月1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 10 109年6月1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 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裁定 11 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裁定 109年10月2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裁定 12 109年10月2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裁定 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99號裁定 13 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99號裁定 110年4月29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 14 110年4月29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 110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5號裁定 15 110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5號裁定 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 16 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 111年3月4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裁定 17 111年3月4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裁定 111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 18 111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 111年6月24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6號裁定(即原確定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9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