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前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5號裁定(下稱1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主觀方式逕認伊多次提起再審,均屬同一事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逕駁回伊之再審聲請,未有相關闡述,而欠缺應有之法理及論理邏輯判斷,有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適用同法第498條之1規定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明:㈠原確定裁定撤銷。㈡125號確定裁定及附表編號1至7所列裁定均撤銷。㈢附表編號8至14所列判決均撤銷。㈣附表編號15所列判決撤銷,編號16所列判決廢棄。㈤上撤銷或廢棄部分,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7次會議通過新北市政府提送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決議,以為回復原狀。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週、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乃就原確定裁定認定:聲請人對於1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所據再審事由,前經原確定裁定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裁定及125號確定裁定載明其再審事由不可採之理由,駁回其再審聲請確定,聲請人復執同一事由對125號確定裁定再行聲請再審等事實認定之職權行使,指為顯然違背法令,依照前開說明,核有誤解,不足憑採。而原確定裁定據前揭認定之事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逕駁回聲請人對於125號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為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110年4月29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 ⒉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99號裁定。 ⒊109年10月2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裁定。 ⒋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裁定。 ⒌109年6月1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 ⒍109年4月9日本院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⒎109年3月10日本院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⒏本院108年度國再字第7號判決。 ⒐本院108年度國再字第6號判決。 ⒑本院108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⒒本院108年度國再字第3號判決。 ⒓本院107年度國再字第5號判決。 ⒔本院107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⒕本院107年度國再字第1號判決。 ⒖本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 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更㈠字第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