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51號

塗銷抵押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魏麗娟游悅晨陳慧萍

抗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送達代收人
范羽庭 住○○市○○ 區○○○路0段0000號0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徐緯耀(原名徐聰明)、張敏玲(原名張婕榆)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抗告人補正第二審上訴要件之欠缺,須在原法院裁定之評決前為之;抗告人於原法院裁定評決前,既尚未補正繳足上訴裁判費,原法院以其上訴並非合法,裁定予以駁回,自無不合(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5日收受原法院補費裁定後,已遵期於5日內之同年11月28日以郵件號碼00000000000000號掛號郵件,寄送補正狀及票號0000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1萬8,874元之郵局匯票1紙(下稱系爭匯票)至原法院,並於同年11月29日投遞成功,伊已遵期補正,詎原法院竟於同年12月10日以原裁定駁回伊就原法院108年10月24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249號第一審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上訴,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108年10月24日所為系爭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同年11月2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249號裁定(下稱系爭補費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8,874元,該裁定於同年11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系爭補費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原法院卷第355、359頁),惟抗告人逾期仍未依限補正,亦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見原法院卷第365至371頁),原裁定依前揭規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並無不合。

㈡抗告人雖主張其已於108年11月28日以郵件號碼00000000000000號掛號郵件,寄送原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9號補正狀及系爭匯票至原法院,且於翌日投遞成功,固據其提出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大宗郵政匯票(網路)請購單/執據為證(見本院卷第16、18頁),惟查原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雖有收到抗告人所寄郵件號碼00000000000000號掛號郵件,然該郵件內僅有抗告人補繳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70號事件裁判費之票號00000000000號、面額5萬9,677元之匯票1紙,既無系爭匯票,亦無抗告人所稱原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9號補正狀(見本院卷第25、27、35、37頁),且迄查無系爭匯票經原法院兌現之紀錄(見本院卷第29頁),是抗告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於原法院裁定評決前已補正上訴裁判費,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自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5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