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蔡和憲蕭清清邱靜琪

抗告人
蘇晉文 住○○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周芳如
相對人
賴建宏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麗菊

賴啟場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08年度事聲更一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前持原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95226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同院99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本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號裁定,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抗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38萬1048元本息(108年度司執字第36211號,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系爭執行名義債權符合破產法第149條規定已消滅為由,裁定駁回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下稱原處分)。相對人不服,提出異議,經原法院以相同理由裁定駁回其異議。相對人仍有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313號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嗣原法院以108年度事聲更一字第4號(下稱原裁定)廢棄原處分。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

二、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而言。是執行法院於債權人依確定之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者,除其提出之執行名義有同法第4條第2、3項所定須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或提出該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者外,自應依執行名義所載內容開始執行。倘債務人主張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得以排除強制執行之進行,應屬其是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除之問題,執行法院尚不得以此為由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查相對人係以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該執行名義所 載之債權於抗告人破產程序(原法院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申報債權及列入分配表受部分清償,該破產事件於106年7月20日終結等情,固有上開破產宣告裁定、原法院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事件辦案進行簿、分配表公告及認可裁定可據(見執行卷第39至40、52至53、58至62頁);惟關於系爭執行名義所載相對人之債權(即相對人得請求抗告人給付1038萬1048元本息之請求權),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因抗告人行破產程序,是否業依破產法所定之調協或破產程序受清償或部分受清償,而有未受清償部分之請求權應視為消滅之情形,涉及實體權利義務事項爭議之判斷,自應由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確定之,本非執行法院形式審查所得審究,故抗告人主張債權是否於執行程序受償而消滅係形式審查,並非債權有無之實體審查云云,並不可取。抗告人雖又主張破產債權人僅得依破產程序行使債權以受償,無另以訴訟方法行使權利之餘地,破產執行程序為一般執行程序之特別程序,債務人經破產宣告後,僅得依破產程序執行云云;然查,本件相對人係以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依形式上審查後,即得進行系爭執行程序,執行法院就執行名義所載之權利義務是否存在,並無實體上之審查權,已如前述,執行法院僅能審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執行名義是否具備發動強制執行程序之要件,抗告人前開所陳相對人僅得依破產程序行使債權以受償各節,仍屬當事人間關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有無之實體上爭執,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故抗告人前開主張,亦不可取。是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相對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尚有違誤。相對人為此聲明異議,即屬有據。從而,原裁定廢棄原處分,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9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