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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麗芬邱蓮華林純如

抗告人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江木清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14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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