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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麗芬林純如湯千慧

聲請人
楊焜顯
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 年度抗字第722 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而該款所稱之「前審裁判」,係指該事件之下級審裁判,或聲請再審(再審之訴)之原確定終局裁判而言。次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 日內提出能及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迴避原因,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34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28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院109 年度抗字第722 號停止執行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承辦法官林哲賢,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4 年度事聲字第123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承辦法官,而系爭裁定與系爭事件之債權人、債務人、執行標的及執行標的物均相同,應為同一事件,故系爭事件承辦法官林哲賢前既已承辦系爭裁定,則其承辦系爭事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規定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法官應自動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故依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迴避。

(二)聲請人前以林哲賢法官不法廢棄系爭裁定為由,提起枉法裁判罪之自訴,則林哲賢法官既為聲請人自訴枉法裁判罪之刑事被告,此「嫌怨」斷無可能對系爭事件為公平裁判,有偏頗不公之虞,應迴避之。又林哲賢法官於系爭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訊問程序中,強迫聲請人代理人林瑞富律師在同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狀簽名,不准林瑞富律師陳述關鍵證據事由,更不調查證據,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故依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

(一)系爭事件係聲請人對新北地院109 年度聲字第107 號停止執行事件提起抗告,揆諸首揭說明,新北地院109 年度聲字第107 號停止執行事件始為系爭事件之下級審裁判,故聲請人認系爭裁定(新北地院104 年度事聲字第123 號)為系爭事件前審裁判,顯有誤會,且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規定要件不合,故聲請人依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1 款為聲請,即無可許。

(二)聲請人主張伊前曾對林哲賢法官提起枉法裁判罪之自訴,認林哲賢法官因嫌怨而無法公平裁判,執行職務有偏頗不公之虞云云,雖提出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47至69頁),林哲賢法官雖因承辦系爭裁定事件,遭聲請人列為被告提起自訴,然前開判決結果並無對林哲賢法官為不利認定,則難論林哲賢法官因前開自訴行為,對聲請人有何嫌怨,或致執行職務有所偏頗。至聲請人主張林哲賢法官承辦系爭事件,有不調查關鍵證據、強迫聲請人代理人林瑞富律師於同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狀簽名,認有執行職務偏頗云云,然查,林哲賢法官為系爭事件之受命

是否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適法有據,況聲請人於該次訊問期日,未陳述任何調查證據之聲請,林哲賢法官於該期日,有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補充或資料提出,聲請人表明「庭後一週補陳」,堪論林哲賢法官已讓兩造充分補充陳述、提出相關證據,難認有何不准聲請人陳述或不調查證據。從而,聲請人所提上開事證,不足以釋明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林哲賢法官有偏頗之虞,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依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所為聲請,亦不應准許。且抗告人已於109 年7 月2 日到庭有所陳述,亦不得再以前開規定聲請迴避。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1 、2 款規定聲請林哲賢法官迴避,均與法不合,無從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3 項第4 款規定詢問兩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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