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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胡宏文陳心婷朱慧真

聲請人
簡菊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建中間請求遷讓房屋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已對本院108 年度上易第2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相對人不當強制執行交屋,將使伊提起再審之訴縱獲勝訴判決,仍受有無法回復之重大影響,請准於該再審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為免執行程序長期延宕,有損債權人之權益,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須該再審之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法院始有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

三、查:聲請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事由,對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2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其提起再審之訴不合法,以109 年度再易字第90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說明,自無再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之必要,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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