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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84號

停止執行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吳光釗游悅晨江春瑩

聲請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聲請不合法,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則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8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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