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89號
- 聲請人
-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5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業於民國109年7月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15頁)。雖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312號裁定駁回確定,並於同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該案可稽。茲聲請人逾期未於相當期間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19頁),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