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
- 上訴人
- 鍾金裕
- 上訴人
- 鍾漢正
- 上訴人
- 鍾漢建
- 上訴人
- 鍾昇志
- 上訴人
- 鍾惠萍
- 上訴人
- 鍾宜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福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智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陳鍾美女
- 複代理人
- 鍾美珠
- 複代理人
- 鍾美雪
- 上訴人
- 鍾榮發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燦律師
- 上訴人
- 鍾金印
- 上訴人
- 鍾金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友炘律師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2編號11中關於應有部分「1/19」之記載,應更正為「1/9」。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