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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

回復繼承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鍾金裕
上訴人
鍾漢正
上訴人
鍾漢建
上訴人
鍾昇志
上訴人
鍾惠萍
上訴人
鍾宜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鍾美女
複代理人
鍾美珠
複代理人
鍾美雪
上訴人
鍾榮發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訴人
鍾金印
上訴人
鍾金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2編號11中關於應有部分「1/19」之記載,應更正為「1/9」。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