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張松鈞、許勻睿、李昆曄
- 法定代理人陳怡璇、雷仲達
- 上訴人鼎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鼎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璇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王詩惠律師 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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