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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國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方彬彬陳杰正沈佳宜

聲請人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110年度聲國字第5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未斟酌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6條、社會救助法第1條、第2條規定,將伊收入扣除臺中市政府公告基本生活標準,所為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顯有脫漏之處,爰聲請補充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9年11月25日109年度救字第1096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審認聲請人未能釋明其已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信用,無資力支付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以110年2月3日110年度聲國字第5號裁定予以駁回,並無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聲請人不服本院裁定,未循抗告程序提出救濟,逕就本院裁定所持理由,以聲請補充裁定方式准其訴訟救助云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國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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