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國字第5號
- 聲請人
-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110年度聲國字第5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未斟酌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16條、社會救助法第1條、第2條規定,將伊收入扣除臺中市政府公告基本生活標準,所為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顯有脫漏之處,爰聲請補充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9年11月25日109年度救字第1096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審認聲請人未能釋明其已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信用,無資力支付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以110年2月3日110年度聲國字第5號裁定予以駁回,並無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聲請人不服本院裁定,未循抗告程序提出救濟,逕就本院裁定所持理由,以聲請補充裁定方式准其訴訟救助云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