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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胡宏文楊雅清陳心婷

抗告人
黃暖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麗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千元,茲限期命抗告人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6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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