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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2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王怡雯吳素勤呂綺珍

聲請人
何世昌 住○○市○區○○路00號00樓之0 訴訟代

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彭秋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同法第394條規定,得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為限。

、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1年12月20日110年度重上字第627號判決,漏未就其聲請假執行宣告部分為判決,為此聲請補充判決。

、經查:聲請人雖曾於111年11月17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記載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及自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第二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3頁),惟業於同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並確認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㈡第139至140頁),可徵其最後確認之上訴聲明,並無假執行之聲請,是本院判決即無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屬不應准許。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2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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