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30號
- 上訴人
- 吳則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宗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係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收受原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審卷五第400頁),是本件上訴期間自翌日即同年月11日起算,計至同年月31日已告屆滿(末日為假日,順延1日),上訴人遲至113年8月5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本院卷七第235頁民事聲明狀上收狀章),顯已逾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