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261號
- 上訴人
- 戴譙致
- 被上訴人
- 吳洪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6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委任狀,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