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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6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童廣韻
被上訴人
蘭廷和牛專門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億
訴訟代理人
張智勝
被上訴人
TVBS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被上訴人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訴訟代理人
陳倩芸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訴訟代理人
趙偉翔
被上訴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訴訟代理人
吳佳益
被上訴人
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昌圳
訴訟代理人
黃春梅
被上訴人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丰
訴訟代理人
林建勝
被上訴人
丁氏懷即采菊美容坊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陳明琴即小林英夫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蘭廷和牛專門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蘭廷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黃麗錦,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乙○○,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91頁),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被上訴人甲○○○○○○○○(下稱丁氏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上訴人主張:

㈠伊於民國106年9月間前往被上訴人陳明琴即小林英夫小吃店(下稱陳明琴)應徵服務員,惟陳明琴因年齡歧視,在伊工作一半便請伊離開。陳明琴另因害怕伊申訴而遭罰,遂在臉書留言對伊辱罵、恐嚇及勒索,侵害伊名譽權。

㈡丁氏懷知伊有按摩經驗,於106年12月間請伊直接上班,惟伊到場後,丁氏懷對伊辱罵,伊拿手機拍錄時,丁氏懷懼怕伊申訴而遭罰,遂在被上訴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視公司)新聞報導中,辱罵伊為「求職蟑螂」,並經被上訴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視公司)、被上訴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電視公司)報導該新聞,侵害伊名譽、肖像權。

㈢蘭廷公司於107年2月2日以一日10通電話之騷擾方式要求伊應徵,惟伊問蘭廷公司是否有年齡限制,蘭廷公司告知超過40歲就不用來了,嗣伊未前往面試,蘭廷公司竟打電話辱罵伊,造成伊心律不整發作,甚至自殺,伊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蘭廷公司因懼怕高額裁罰,遂向被上訴人TVBS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TVBS公司)購買新聞,辱罵伊為「求職蟑螂」,並經被上訴人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爆料公社公司)及被上訴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時報公司)報導前開新聞,侵害伊名譽、肖像權。

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前段規定,請求蘭廷公司、TVBS公司、丁氏懷、民視公司、臺視公司、東森電視公司、陳明琴、爆料公社公司、中國時報公司依序給付25萬元、25萬元、25萬元、25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及TVBS公司、民視公司、東森電視公司、臺視公司應製作5分鐘新聞專題報導回復伊名譽,爆料公社公司應在爆料公社公司臉書為置頂動態,回復伊名譽,與中國時報公司應在應用網路電子報應置頂為回復伊名譽之報導等語。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⑴蘭廷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5萬元。⑵TVBS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5萬元。⑶丁氏懷應給付上訴人25萬元。⑷民視公司應付上訴人25萬元。⑸臺視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⑹東森電視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⑺陳明琴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⑻爆料公社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⑼中國時報公司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⑽TVBS公司、民視公司、東森電視公司、臺視公司應製作電視新聞製作5分鐘新聞專題報導回復伊名譽。⑾爆料公社公司應在爆料公社公司臉書為置頂動態,回復伊名譽。⑿中國時報公司應在應用網路電子報置頂為回復伊名譽之報導。

被上訴人(除丁氏懷外)則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分別答辯略以:

㈠陳明琴:上訴人於106年4月16日化名為小P,前往應徵工作,其謊稱年齡為18歲,因與其外表不符,故伊要求上訴人提出身分證,以查證其身分,並用以辦理勞健保,然遭上訴人拒絕,伊因此無法錄用上訴人,伊並無年齡歧視,或故意不給予上訴人工作等語,資為抗辯。

㈡民視公司:伊接獲經營按摩店之民眾投訴,疑似遭遇求職蟑螂。伊因受害店家甚多,攸關社會公益,遂派遣記者前往採訪。受害店家提出相關文件,記者亦向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求證,確認上訴人短期內檢舉多間店家,新聞內容所提及之相關訴訟亦有判決書可佐。伊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報導之內容並無不實之處。又新聞內容並未提即上訴人姓名或年籍資料,播放影像內容亦無上訴人畫面,無侵害上訴人肖像權或個人資料等語,資為抗辯。

㈢臺視公司:伊於106年12月5日播出之新聞報導,並未以「求職蟑螂」或其他任何負面詞彙辱罵上訴人,且伊採訪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聞報導內容另有政府官員之公開意見及評論,新聞採訪製作過程符合新聞倫理,並無侵害上訴人權利之情事。又新聞內容並無拍攝上訴人之畫面、影像,亦無提及或揭露上訴人個人資訊,且為避免暴露上訴人身分,故使用化名或婦人代稱,任何有可能不應曝光個人資訊之畫面亦均經過馬賽克效果後製處理等語,資為抗辯。

㈣東森電視公司:伊於106年底播放「防求職蟑螂有撇步,婦假求職真索賠!檢舉200店家不法獲利50萬元」之報導,係因就業市場出現求職蟑螂,對許多店家徵才產生負面影響,事涉民眾求職工作權益,且為可受公評之事,亦屬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又報導內容並未直指上訴人為求職蟑螂,亦無揭露上訴人個人資訊,而有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

㈤蘭廷公司:上訴人主張並非事實,且未舉證,又各大新聞媒體就此事件所為相關報導,係新聞媒體本於自身決策所為,當非伊所為等語,資為抗辯。

㈥TVBS公司:伊於107年2月間播放「面試不來!女求職者PO假年紀控燒烤店歧視」之報導,具有公益性,且非出於惡意,並經合理查證。報導內容有該燒烤店店長之訪問錄影、其提供之電話錄音,及勞動局申訴之公文畫面佐證,並未有誇大或扭曲之陳述,更未辱罵上訴人為「求職蟑螂」,自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㈦中國時報公司:伊已盡查證義務之報導內容,係涉及是否有人以假應徵之方式,惡意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強索和解金之公共議題,與社會大眾勞資權益息息相關,屬於合理評論之範圍,且伊已隱匿當事人之真實姓名,而以化名阿美指稱事件當事人,並未出現上訴人之個人資訊,對上訴人之名譽或社會地位並無貶損之情形等語,資為抗辯。

㈧爆料公社公司:伊經營之臉書「爆料公社公開版」網頁雖有訴外人蔡宇璇發表文章爆料,然該文章非伊撰寫刊登,且內容未指名道姓,照片亦馬賽克處理,致他人無法辨識之程度,一般人難以得知文章所指述之人即為上訴人等語,資為抗辯。

㈨丁氏懷經合法通知未曾到庭,惟於原審表示:伊並未主動找媒體,係媒體主動找伊,採訪過程中,伊僅就事情經過陳述,並無任何不雅或攻擊言辭,媒體在報導時所用之標題及用語,均與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前開行為侵害伊名譽、肖像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上訴人主張陳明琴在伊應徵服務時,對伊有年齡歧視云云,惟為陳明琴否認,且上訴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上訴人前開主張,自難遽予採信。上訴人另以陳明琴之女即訴外人高嵐芸在臉書上之留言損及其權利云云。但查,兩造不爭執高嵐芸在臉書留言內容為:「我的工作店家也是受害者!請問其他未給予童性女子賠償金的店家,是否有再次接到勞動局公文?因為我們有接到,只是明知道是求職蟑螂,政府單位為何沒有遏止的方法?受害店家們無法集體反告求償嗎?」等語,可知前開留言並非陳明琴所為,上訴人執此主張陳明琴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自非可採。

㈢上訴人復主張丁氏懷、東森電視公司、民視公司、臺視公司辱罵伊為求職蟑螂,並刊登伊照片云云,惟查:

⒈關於東森電視公司之報導,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如下(見原審卷㈡第61至62、72至78頁),:

⑴報導(00:00):老闆您好,這是我的履歷表,(店家:好那我再通知你)像這樣子的面試過程,往往就是是求職的關鍵步驟,不過現在卻傳出,遭有心人士利用,假求職真索賠。

⑵報導(00:11):新北市有位50歲婦人,利用面試機會,檢舉店家涉嫌就業歧視,索取(新臺幣)2,500到2萬的和解金,2年來靠著類似手法檢舉雙北市200家業者,不法獲利高達50萬。

⑶受訪店家高小姐(00:25):是防不勝防,之後都叫自己人來做這樣子。

⑷報導(00:29):就是看準店家不想惹麻煩,乾脆賠錢了事,報導內容:有受害店家公布婦人手法,面試時,要求婦人出示證件與執照,婦人不但拒絕還嗆聲,你不用我勞工局知道會罰你30萬到50萬,甚至提出民事訴訟,主張自己面試被拒絕,導致憂鬱發作,要求店家道歉並賠償1萬元。

⑸律師詹峰吉(00:50):我們實務上,最像性傾向,要不要懷孕阿,小孩子幾歲阿,這個事情除非求職者願意自己講。報導(00:58):專家建議,面試要避開私領域,甚至連結婚、未婚都不要輕易開口詢問。另外,也有受害店家說,婦人來上班後擺爛,覺得動作慢不適任,沒想到婦人竟說店家是刻意逼退,還要投訴勞工局開勞資協調會。

⑹民眾楊先生(01:15):很難防耶,因為大部分的人都不會想到說,一個來求職的人,竟然是為了詐騙才來求職。民眾舒小姐(01:22):已經失去了本質,找工作的意義了。

⑺報導(01:26):業主紛紛跳出來指控,新北勞工局甚至被塞爆,目前還有80多件未調解,法院還有61件訴訟案件,專家也建議勞資雙方在面試時,可以盡量錄音錄影存證,求職者的不當威脅得利,也可能構成恐嚇。

⑻律師詹峰吉(01:42):問前一個雇主,其實是解決這個事情最好的方法,雇主之間彼此要做一個合作,把這個名單或相關的東西,跟同業分享。

⑼報導(01:51):就怕大多數雇主會選擇賠錢和解,不願上法院,才讓這些求職蟑螂有機可趁。堪認上開報導內容並未揭露任何關於上訴人之個人資訊,且受訪之人亦非丁氏懷。上訴人另主張東森電視公司剛開始報導時,有張貼伊照片云云,並提出列印畫面為證(見本院卷第59頁),但查,上開列印畫面上方標題係「爆料公社網頁」,顯與東森電視公司無涉,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自非可採。上訴人主張東森電視公司、丁氏懷侵害伊名譽、肖像權云云,洵非可採。

⒉民視公司之報導部分,係採訪丁氏懷後製作,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如下(見原審卷㈡第65至66、88至94頁):

⑴影片開始時可見新聞畫面標題「撈錢詐術橫行吸金」、「求職蟑螂檢舉200店家撈50萬」。

⑵報導(00:00):上個月我們才為您報導過,新北市出現早餐店殺手,他是專門去求職之後,就開始擺爛,像是重摔碗盤,或是非常不衛生、對客人態度很差等等,等到老闆開除之後呢,隨後就以店家沒有幫他投保勞保為理由,要求調解金。現在又出現了有一名49歲的婦人到處去應徵臨時工,那麼只要雇主不願意錄用她的話,她就會以就業歧視為理由,一狀告上勞工局。許多業者都會花錢了事,但是卻也助長這種所謂求職蟑螂的歪風。

⑶報導(00:42)新聞標題「49歲婦人謊稱18歲應徵,未錄取就告就業歧視」報導:莫名其妙收到勞工局寄來的勞資調解書,業者傻眼,今天一名婦人在電話中說自己18歲,要來應徵按摩師,本人一到,49歲的真實年齡實在藏不住,面試時要她出示證件和執照都不配合。

⑷受害業者丁小姐(00:59):一進來就開手機出來錄影,然後他一直說我是真的18歲啦,她這樣子說,然後我說好沒關係,我這邊沒有年齡的問題,反正你有功夫就好。我先說這樣子,妳可不可以給我拿看身分證?她說,我為什麼要拿給妳。

⑸報導(01:17):面試不給證件,結果當然沒錄取,沒想到婦人一狀告上勞工局,質疑業者就業歧視,還說自己面試後淋雨回家感冒了,求償1萬元。

⑹受害業者丁小姐(01:29):她說回來之後下雨,所以她身體淋到雨,回來感冒3天,憂鬱症發作,然後告我傷害名聲。每次她告我這樣子,我要關店,因為我這邊只有一個人做。

⑺報導(01:43):像丁小姐這樣要顧店的業者,哪有時間上法院解釋,但類似的受害者不少,光是雙北地區,這名求職蟑螂兩年來已經檢舉200家,手法如出一轍,先應徵短期工,謊報年齡和身分,不錄取就說就業歧視,就算錄取了也會指控雇主沒有保勞健保要求2,500元到2萬元不等的賠償。

⑻新北市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賴彥亨(02:08):目前我們新北這邊大概在11月份,大概收到20幾件的調解申請案,對於同一個勞工大量申請,我們也會嚴格去審查,如果有一方認為他方是獅子大開口,那其實本來就可以去拒絕,那拒絕的話這個調解就不成立啦。

⑼新聞標題「婦官司纏身,應徵派報,告雇主要她送死,求償百萬」,報導(02:29):光是新北市政府就收到33件,11件開會討論,4件成立,求職蟑螂爽拿1萬元賠償。但翻開婦人的官司事件簿,去年她應徵活動公司臨時工,被要求排桌椅,卻怒指業者把她當男生用,還不給水喝要求賠償,最後敗訴;應徵派報臨時工,又控訴雇主要她在馬路上派報送死,求償百萬一樣敗訴。類似手法層出不窮,讓許多店家相當頭痛。堪認上開報導內容並無上訴人畫面及個人資訊,且除採訪丁氏懷外,亦採訪新北市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賴彥亨關於同一勞工大量申訴之處理情形。丁氏懷於受訪過程中僅提及曾有求職者自稱18歲,但拒不提供身分證以供核對身份之情事,並未揭露任何關於上訴人之個人資訊。且丁氏懷受訪之內容,核與其在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之主張相符,亦有調解紀錄附卷可佐(見原審卷㈠第164至166頁)。再者,報導背景固有本件勞動調解紀錄文件(見原審卷㈡第88頁),惟採遠距離拍攝,且個資部分業經霧化遮掩處理,無從知悉文件所載個資內容。至上訴人主張以GOOGLE搜尋結果,會出現上開新聞報導云云,固提出搜尋結果為憑(見本院卷第41頁);然上開新聞報導既未提及上訴人個人資訊,已如前述,自難以GOOGLE搜尋結果,遽認民視公司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是上訴人主張丁氏懷、民視公司報導侵害伊名譽、肖像權云云,自非足取。

⒊臺視公司之報導部分,亦係採訪丁氏懷後製作,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如下(見原審卷㈡第67至68、96至102頁):

⑴報導(00:00) :拿出一張張的調解紀錄,丁小姐好無奈,想說只是面試個員工,要把人給請走,沒想到卻惹禍上身。

⑵女受訪者(00:07):我沒有給她工作,回來之後下雨的,所以她身體淋到雨,回來感冒三天,憂鬱症發作。

⑶報導(00:16) :丁小姐說她自己一個人經營這家美容院,有一天這個50歲婦人,突然打電話來說要應徵,這個婦人看起來就是50歲,卻謊報年齡說自己是外國人,看起來比較蒼老,其實才只有18歲而已,從2015年開始她陸續到200家店面試,還錄影蒐證,接著就用各種理由指控業者違法,向勞動局申訴調解,要求賠償5,000到2萬,直到現在都還有81件調解在案,不法獲利高達50萬。

⑷報導(00:44) :這婦人檢舉理由真的是一籮筐,除了下雨生病害她得憂鬱症,也投訴商家也沒有幫她辦勞健保,更扯的還有說什麼歧視她是女生,瞧不起她一張老臉,更誇張的是,只要調解不成功,這名婦人就會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在臺北地院、士林地院以及新北地院,總共有61件案子還在審理當中。

⑸男受訪者(按即新北市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賴彥亨)(01:05):我只沒有被錄用一些就業歧視,大概請店家可能去對她做一些心意上的一個補償。

⑹男受訪者(01:12) :雇主在急於用人的情形之下,忽略掉法定上面課予雇主應盡的責任。

⑺報導(01:18) :婦人靠著不斷投訴、調解這樣進帳大約50萬,固然勞工權益需要保障,但這樣有樣學樣,只怕這樣的惡質案例會不減反增。足見報導內容並未揭露任何上訴人個人資訊。上訴人主張臺視公司、丁氏懷侵害伊名譽、肖像權云云,洵非可採。

㈣上訴人另主張蘭廷公司、TVBS公司辱罵伊為求職蟑螂,並刊登伊個人資訊云云,惟查:

⒈TVBS公司之報導,係採訪蘭廷公司後製,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如下(見原審卷㈡第63至64、80至86頁):

⑴新聞畫面標題:「面試不來!女求職者PO假年紀控燒烤店歧視」。

⑵報導(00:00):收到勞動局公文,知名燒烤店店長很無奈,因為頭一回被求職者申訴。

⑶遭申訴燒烤店業者(00:07):他就說我在電話裡說35歲以上不錄取,我們並沒有說年紀多大不能來,我們還三番兩次邀請你過來面試,但是你都沒有來,然後上面卻要我們補發這個撫慰金。

⑷報導(00:24):一名求職者指控店家在年紀上有就業歧視,提出撫慰金1,200元,私下和解可扣600,還說自己是試作人員,已經工作22天,但他明明不是員工。

⑸遭申訴燒烤店業者(00:38):開會他還說他現在要6,000,我就覺得這非常的可怕。

⑹報導(00:45):店家氣到提供電話錄音。錄音內容(00:48):男:我們在刊登這個工作的時候呢,從來也沒有寫過說幾歲到幾歲才可以或不可以。女:沒有啊,你們電話中有跟我講得很明白阿。男:所以我要支付你在外面亂吃亂喝的錢,包括你看醫生的錢,是這樣嗎?女:你可以不用阿,我就去跟政府就業局去申訴,那申訴成就是30到50萬。

⑺報導(01:08):店家發現求職者在求職網站上的個資通通造假,留的不是本名,出生年月日也是捏造,店家只要提問就會被檢舉。

⑻遭申訴燒烤店業者(01:18):你明明可能已經40幾歲了,可能50幾歲了,但是你寫88年次,讓我去踏到這個線,讓你去捏造一個不是事實的東西來跟我們要這個撫慰金。我覺得非常不是一個很正常的舉動。

⑼報導(01:39):求職者表示自己受到歧視,打算對店家提告,雙方糾紛還沒落幕。可知前開報導內容並未揭露任何上訴人個人資訊。前開報導固有上訴人在求職網站所留個人資料畫面,除標明求職者出生日期為「88年7月11日」(非上訴人真正出生日期)外,其餘個資及相片均以霧化方式處理,亦有擷取畫面足佐(見原審卷㈡第86頁)。至前開報導中,固有蘭廷公司員工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表之畫面(見本院卷第35頁),惟該畫面中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表係以上下顛倒方式拍攝,且出現時間不到1秒,業據TVBS公司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07頁),堪認客觀上觀眾無從憑該畫面得知報導對象為何人。至上訴人主張以GOOGLE搜尋關鍵字「丙○○」之結果,會出現上開新聞報導云云,固提出搜尋結果為憑(見本院卷第39頁);然查,前開新聞報導並未提及上訴人姓名,既如前述,自難僅以GOOGLE搜尋結果,遽認TVBS公司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是上訴人主張TVBS公司、蘭廷公司侵害伊名譽、肖像權云云,委無足取。

⒉上訴人以蘭廷公司員工在電話錄音中稱「30歲以上不能用」,主張蘭廷公司就業歧視云云。惟經原審當庭勘驗電話錄音結果如下(見原審卷㈡第179至188頁):男(即蘭廷公司員工):但是我不是有跟妳約時間?妳也有來啊。女(即上訴人):沒有啊,因為你跟我這樣子講啊,就是說有那個,因為我身分證跟我實際年齡不一樣啊,可是我看起來也很早熟啊,所以我也怕說萬一來了什麼的,那你事實上就是這樣也造成我心理上有些傷口啊,因為這樣子,我覺得你算有就業歧視,因為政府有規定,你應徵的工作,沒有任何性別、年齡等等的限制,可是你們那時候跟我講說你們身分證上也不能那個,因為我身分證是大我31歲啊,可是我看起來的時候,我看起來也許有的時候年齡可能。男:小姐阿妳連來都沒有來耶。(01:43)女:問題是,我在講說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的規定,就是勞動部規定就是說,你就業不可以有歧視,沒有任何性別、年齡,你們就是有年齡的歧視嘛,因為你們那時候跟我,照這個樣子話就是有算年齡歧視啦,你們就說40歲以下你們不用阿,40歲以上你們不用阿,喔忘了,好像說30幾歲以上就不用了。男:30歲以上不能用。女:對啊,你這個不是就業歧視是什麼嘛?你這樣的話申訴的話可以政府裁罰30到50萬元喔,我告訴你喔,30到50萬元,在求職的過程中,包含接電話這都算,這就是說為了要保障勞工的權益,對,你這樣是有涉就業歧視。男:所以妳現在的要求是什麼?(02:39)女:我要求一個彌補啊,就600塊啊,一個車馬啊,就是因為,我覺得我受到嚴重的傷害,就是我覺得,因為我看起來很早熟,可以跟身分證上的年齡符合,因為你要知道說現在有些人他的年齡可能看起來比實際年齡早熟很多,是很多人這樣子啊。男:那童小姐,所以我們現在都還沒有面試到。女:那我現在告訴你說就業歧視的申訴,那沒關係我可以對你就業歧視申訴啊,申訴成的話就是30到50萬元啊,而且這也列為職災,職災在應徵的過程中也列為職災啊,這都可以在,這都可以申請那個調解的啊,那你要私下調解,我就是說我覺得你這樣子有對我精神上有造成一些傷害,那我覺得我受到不公平。(03:23)男:沒有啊,但我們連面試都還沒面試,妳要要求這600塊。女:那你這樣子已經這樣講了,你這樣講了,你已經都講了,怎麼會怪呢?你剛不是電話中也講得很清楚嗎?我電話有錄音喔,所以我這段話拿去給政府的話,就可以裁成30到50萬喔,我這段話只要馬上拿給政府勞工局,馬上就業歧視申訴就可以裁成30到50萬。男:所以我說了什麼?(03:46)女:沒有啊,剛電話已經錄到了啊,30歲以上就不用啊,有錄到啊,我上次有錄,對啊,你剛自己有說啦,你30歲以上就不錄用了呀,你上次有,你剛電話中我已經錄到啦,我現在電話就是有錄音啊,因為我告訴你說,因為別人不會這樣子嘛,因為你這樣的話,因為有些人他看起來就比較早熟嘛,沒有沒有過來是本來要過來,因為你們上面也說沒有經驗可,換句話說任何人都應該OK,但是你有就業歧視嘛,你要30歲以上,那我可以告訴你,如果以外國人來說的話,他12歲看起來就像42歲,那你怎麼說呢?男:對啊,重點是我們連面試都沒面試,到底是什麼狀況?女:你現在就是我剛講的你還聽不懂嘛,我覺得國語應該人人都聽得懂吧,你應該不會跟我說你聽不懂我剛在講什麼吧?就是你有就業歧視,有造成我心理上的創傷啊,因為我是混血兒啊,看起來很早熟啊,而且你這樣的話也不符合政府的規定啊,你剛這段話我拿去給政府的話就會裁成30到50萬元的罰款,你要不試試看?(04:52)男:所以妳就是要求賠償600塊就對了?女:對啊,那我可以把電話錄音刪除,對,因為我覺得我有受到傷害,我有去吃了很多東西,而且我有去看醫生,我有醫生診斷證明書,我光看個醫生就已經1,000 塊了,我沒有要求你那樣子。男:所以是不是私下跟妳和解就是600塊就不用,1月30就不用過去這樣的意思。女:對,不用不用,不用去,對因為我真的有去看醫生,我真的有去看醫生,有啊我有去看醫生,就是有對不公平的對待,有造成我一些就是不太好的一些想法,譬如說想不開等等的,因為我覺得我看起來很早熟,我看起來很早熟。男:沒有我的重點是我們都還沒看到妳啊。女:啊我看起來就很早熟啊,我跟你講我是外國人混血兒,可能看起來12歲、11歲看起來就41歲嘛,那因為你那時候跟我說什麼那個時候,要訓練什麼什麼的等等的,我就想說唉呦天啊,然後我想說我搞不好來你就打槍了啊,那我就覺得其實我這樣也蠻委屈的,政府就是有保障勞工,對啊。男:呵呵呵呵。女:對啊我其實是很想去啊,啊你說,我也希望日領,但是問題,我在想說可能去就被你打槍,然後我覺得我很受傷。男:連看都沒看到內餒,重點是我們連見面都還沒見面。女:我看起來很早熟,我看起來是美日混血。好啊那你要不要提供給我600塊車馬費和解,阿如果你覺得可以就錄用我,我需要日領,可以嘛?我覺得因為我真的也需要一份日領的工作,因為我真的蠻可憐的,因為我看起來很早熟,我是身分證大了31歲啦,我是真的有去看醫生,因為我有想不開的狀況,因為我看起來太早熟了,因為這兩三年,有一些事情我養父升天,讓我造成看起來,我三年前人家知道我真實年齡15歲,可是三年後可能人家真的覺得我跟身分證上差不多,因為那是政府的失誤,大我31歲就對了。男:好好好好好好,那我跟老闆討論一下,再跟妳。女:好,那你到時候再跟我聯絡對不對?男:對。女:好掰掰,好掰。堪認蘭廷公司一再以上訴人未曾前往面試,卻逕以就業歧視索賠一事質問上訴人,並否認有就業年齡歧視。且觀諸其與上訴人對話前後內容,蘭廷公司員工所稱「30歲以上不能用」等語,核係覆誦確認上訴人之質疑,而非表明30歲以上不能面試甚明。再者,蘭廷公司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時,亦否認前開事實,有調解紀錄可佐(見原審卷㈠第156至162頁),上訴人僅執上開語句,主張蘭廷公司對伊就業歧視一節,並無依據。

㈤查中國時報公司之報導內容為:「新北市50多歲婦人阿美(化名),2年多來檢舉雙北近200家業者…2500到2萬元不等和解金,部分業主息事寧人,但也有業者反控…不法獲利約50萬元,據了解,雙北調解案件高達80多件,…勞工局、法院不堪其擾,堪稱求職蟑螂」、「阿美從2015年起在雙北地區應徵短期工,先是謊報年齡…,再以就業歧視、未替員工申請勞健保為由…求業主道歉並賠償2500元到2萬元不等的和解金」,有前開報導存卷足佐(見原審卷㈠第52頁)。前開報導係以化名「阿美」為報導對象,而未揭露上訴人畫面或個人資訊,上訴人主張侵害伊名譽、肖像云云,委無足取。

㈥又查,爆料公社公司經營之臉書網頁上固有署名「蔡宇璇」張貼之留言提及:「可是店家三番兩次邀約面試,童女從未到店內面試過,投遞履歷的名字年紀也是假的…」(見原審卷㈠第48頁),然上開留言並非爆料公社公司所張貼,上訴人主張爆料公社公司應就該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實乏所據。

㈦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蘭廷公司、TVBS公司、丁氏懷、民視公司、臺視公司、東森電視公司、陳明琴、爆料公社公司、中國時報公司有何侵害伊名譽、肖像之情事,伊請求蘭廷公司、TVBS公司、丁氏懷、民視公司、臺視公司、東森電視公司、陳明琴、爆料公社公司、中國時報公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蘭廷公司、TVBS公司、丁氏懷、民視公司、臺視公司、東森電視公司、陳明琴、爆料公社公司、中國時報公司依序給付25萬元、25萬元、25萬元、25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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