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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國字第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明發林政佑周美雲

上訴人
王冠鈞
上訴人
吳靖渝
上訴人
鍾志杰
上訴人
姚燕伶
上訴人
莊伊琳
上訴人
黃俊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本院110年度上國字第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又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王冠鈞、吳靖渝、鍾志杰、姚燕伶、莊伊琳、黃俊澤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合併計算其上訴利益,則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8萬9,491元(計算式:357,456+342,864+1,380,502+266,891+1,338,392+103,386=3,789,491),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7,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 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國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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