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國字第6號
- 上訴人
- 王冠鈞
- 上訴人
- 吳靖渝
- 上訴人
- 鍾志杰
- 上訴人
- 姚燕伶
- 上訴人
- 莊伊琳
- 上訴人
- 黃俊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弘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本院110年度上國字第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又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王冠鈞、吳靖渝、鍾志杰、姚燕伶、莊伊琳、黃俊澤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合併計算其上訴利益,則本件第三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8萬9,491元(計算式:357,456+342,864+1,380,502+266,891+1,338,392+103,386=3,789,491),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7,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