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上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秀貞蔡世芳陳婷玉

上訴人
豐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鑑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110年度保險上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參拾玖元。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對本院110年度保險上字第1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且未依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69,360元,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2,239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保險上字第1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