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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5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慈惠吳燁山趙雪瑛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0年度勞再抗字第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固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亦有明文。準此,勞工因勞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除須係符合上開規定視為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如聲請訴訟救助之勞工顯無勝訴之望,縱經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法院仍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110年度勞抗字第6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及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1頁),固應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110年度勞再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聲字第5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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