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48號

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張文毓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5、16、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裁定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88號裁定意旨採相同見解)。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請求精神補償費新臺幣1000萬元本息,相對人並未有異議,民國(下同)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5、16、17號(下稱原確定裁定)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云云。

三、查聲請人前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勞聲字第55號裁定(下稱第55號裁定)、110年12月14日本院110年度勞聲字第56號裁定(下稱第56號裁定)、本院110年度勞聲字第57號裁定(下稱第57號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以:第55號裁定得為抗告,聲請人於110年12月10日收受第55號裁定後,旋於同月13日具狀聲請再審,係對尚未確定之第55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另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事件,經本院認聲請為不合法,以110年度勞再抗字第9號、110年度勞再抗字第10號裁定駁回,顯無勝訴之望,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而以第56號裁定、第5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雖主張第56號裁定、第57號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惟聲請人聲請再審理由均與第56號裁定、第57號裁定內容無關,顯未表明第56號裁定、第57號裁定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經核並無違反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或其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準此,本件聲請顯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8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