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8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788號
- 聲請人
- 許義昌
- 聲請人
- 許家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鈞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青月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第三審法院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二審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於前程序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73號裁定(下稱原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110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定予以駁回。則聲請人主張原第二審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499條第1 項、第507 條規定,自應專屬為裁定之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應依職權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