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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1號

給付監造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管靜怡陳瑜胡芷瑜

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子峰律師
被上訴人
洪利邦即洪利邦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參加人
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日期「111年11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1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業經被上訴人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第239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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