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1號
- 上訴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峰律師
- 被上訴人
- 洪利邦即洪利邦建築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雲翔律師
- 參加人
- 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日期「111年11月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1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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