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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2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怡雯呂綺珍王育珍

抗告人
俞小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汪中文、俞玲華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裁定之抗告不合法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110年度抗字第2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2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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