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朱耀平羅立德邱育佩

抗告人
陳遠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裘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及同年5月7日在臉書張貼登載伊照片及刑事前科,及標題為「禾棠藝術畫室負責人陳遠志前科累累」之東方報剪報資料(下稱系爭資料),侵害伊名譽權,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規定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個資法第29條第2項準用第28條第2項規定,訴請相對人賠償新臺幣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暨刪除違法網頁及持有之系爭資料。伊乃於108年11月30日在宜蘭市居所上網查悉上情,則上開侵權行為結果發生之地屬原法院轄區,原法院即有管轄權。詎原法院以相對人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花蓮縣為由,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所明定。所謂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三、抗告人起訴主張相對人利用網際網路張貼系爭資料,伊於108年11月30日遷居至宜蘭市居所始上網查悉上情,有網頁截圖、存證信函為憑(見本院卷第15頁、原審卷第19至23頁),則依抗告人主張之原因事實觀之,其居所地為上開侵權行為結果發生之地,屬原法院之管轄區域,堪認原法院自有管轄權。從而,原法院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花蓮地院,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5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