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3號
- 抗告人
- 黃暖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麗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千元,茲限期命抗告人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